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宣传 >> 专题栏目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3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分享到:0
 
 
主办单位:日博备用网址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hobbysa.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23 15: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