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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池州开征环保税
发布日期:2018-01-03来源:日博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1月3日上午,由池州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联合召开的池州市环境保护税开征新闻发布会举行。通报2018年1月1日起,池州市开征环境保护税相关情况。

池州市地税局副局长何平在会上介绍说,《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的重要体现,对加快建设绿色池州、创新池州、幸福池州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在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的同时,增加了对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的政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下限执行,既体现了“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更有利于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再一方面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环保税法》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了确保环境保护税如期开征,全市地税系统与财政、环保部门密切协作,统筹推进,有力有序地做好各项开征准备工作。

据了解,《环保税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环保税法》第六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据介绍,下一步池州全市地税机关将密切加强与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切实把好向、定好位、履好责,确保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税费转换平稳顺利、部门合作更加顺畅、征管工作有序推进、社会效应有效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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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4 10: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