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免于零申报。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